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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执行时能否参与分配!

发表时间:2021-6-24 14:33:09  阅读次数:

出品 | 彰平 合同说

作者 | 彰平


正在执行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常会遇到这样的被动局面:明明是自己先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却准许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很不服气,明明我先查封的财产,凭什么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法院到底该不该准许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多个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同一个债务人财产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8条至510条的规定,对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执行顺序中仍然是NO.1!


多个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的,参与分配同一个债务人财产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执行人必须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这里需注意,公司法人不包含在内,也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公司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2. 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其他债权人方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实践中,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认定标准尺度不一,最高院也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造成大多数的参与分配申请被驳回。法官自由裁量权总是在法律真空处彰显过度,必然造成司法不公。


在满足以上参与分配条件后,法院应当出具准许参与分配的裁定书。执行所得款扣除执行费后,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每个债权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认为(孟祥,《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根据《决定》的精神,对于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形,方可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笔者认为,《执行规定》第88条与《民诉法解释》第508条至510条不存在冲突,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前者适用时不满足参与分配的条件,后者则必须满足。


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多个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


  2. 如果被查封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的执行顺序优先于首封的申请执行人。


  3.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实务中的提示


提示一:金融债权中,银行设定抵押、质押权较为普遍,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并进入执行时,银行有权申请参与分配,且执行顺序优于其他债权人。


提示二:同为普通债权,首封债权人必然不同意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首封人应提醒法院审查其他债权人是否同时参与满足参与分配的三个法定条件。法院对于条件之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裁判标准存在分歧,目前以不支持参与分配的裁判观点为主。



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第88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